行政处罚告知书
编号:冀自然资矿罚字001
保定市双锁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你单位逾期欠缴矿业权出让收益的行为,违反了 《矿产资源法》第五条“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二条“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的规定。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和《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未按规定缴纳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费用的,责令期限缴纳,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的规定,我厅拟对你(保定市双锁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吊销保定市双锁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勘查许可证
2. 处以罚款五万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如你单位对我厅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厅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或者到我厅(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大街80号 )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联系人: 程主任、张主任
电 话: 0311-66771850、0311-66771830
地 址: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大街80号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