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如下: 1、矿山企业证明未开采,并取得井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可情况下,保证金全部退还矿山企业。如果在取得采矿许可之前矿区内有开采活动并造成损毁的,矿山企业有义务按照申请矿权时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进行治理,治理完成并验收通过后,将保证金退还企业;矿山企业应该依据申请矿权延续时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基金存入基金账户;如果没有开采损毁,矿山企业应该按照延续后批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中适用期及规划闭坑治理期年度工作工程量及年度费用缴存恢复治理基金。 2、矿山企业应该将土地复垦费列入项目预算,土地复垦基金按照《土地复垦方案》中动态投资金额缴存,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文件第十九条:生产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上的项目,可以分期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但第一次预存的数额不得少于土地复垦费用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余额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土地复垦费用预存计划预存,在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前一年预存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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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如下: 1、矿山企业证明未开采,并取得井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可情况下,保证金全部退还矿山企业。如果在取得采矿许可之前矿区内有开采活动并造成损毁的,矿山企业有义务按照申请矿权时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进行治理,治理完成并验收通过后,将保证金退还企业;矿山企业应该依据申请矿权延续时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基金存入基金账户;如果没有开采损毁,矿山企业应该按照延续后批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中适用期及规划闭坑治理期年度工作工程量及年度费用缴存恢复治理基金。 2、矿山企业应该将土地复垦费列入项目预算,土地复垦基金按照《土地复垦方案》中动态投资金额缴存,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文件第十九条:生产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上的项目,可以分期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但第一次预存的数额不得少于土地复垦费用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余额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土地复垦费用预存计划预存,在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前一年预存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