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项办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8条和第44条的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必须取得出让方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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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项办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8条和第44条的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必须取得出让方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