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不动产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三十四条规定,需提交相关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其中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等批准文件,合同中对出让宗地的用途有明确约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5号令)第十二条对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三、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按合同中的约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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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不动产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三十四条规定,需提交相关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其中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等批准文件,合同中对出让宗地的用途有明确约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5号令)第十二条对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三、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按合同中的约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