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文号 | 冀国土资发〔2011〕41号 | 发文时间 | 2011-06-07 |
发布机构 |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 业务类型 | 矿产资源管理 |
效力级别 | 厅规范性文件 | 来源 |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国土资发〔2011〕41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厅领导审定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管理工作,确保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单独选址项目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的区域以及独立工矿区(以下简称规划区)压覆矿产资源审批。
第三条 压覆矿产资源是指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已查明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
第四条 已查明矿产资源是指经地质勘查工作后,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不含334?资源量)。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除地热、矿泉水之外的32个矿种和碎云母矿。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选址前,向设区市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查询机构)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地的矿产资源分布、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情况。经查询初步认定评估范围内有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必须首先考虑调整选址方案,不能另行选址的,要统筹兼顾矿产资源的保护和项目的建设,避免压覆或尽量少压覆矿产资源。
第二章 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
第七条 未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压覆已查明矿产资源。确需压覆已查明矿产资源的,应履行审批程序,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或预登记手续。
第八条 炼焦用煤、富铁矿、铬铁矿、富铜矿、钨、锡、锑、稀土、钼、铌钽、钾盐、金刚石、碎云母等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区原则上不得压覆,但国务院批准的或国务院组成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批准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除外。
第九条 已批准建设项目压覆的矿产资源,原则上不得新设矿业权。
第十条 建设项目压覆区或规划区与勘查区块、矿区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下列情形,不作压覆处理,只进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或预登记,不再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
(一)只压覆地下水、矿泉水、地热、卤水等流体矿产及建筑用砂、砖瓦粘土的;
(二)埋深在1200米以深的矿产资源;
(三)建设项目单位与矿业权人协商,签署互不影响协议的;
(四)拟建建筑物保护等级为Ⅲ、Ⅳ级,由乙级以上资质的矿山设计部门出具不影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论证意见,同时建设方承诺不干涉矿业权设置的。
第十一条 矿山企业在本矿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不影响其它矿业权人权益的,不需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在划定的无查明重要矿产资源区域的建设项目或规划区,不再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或预登记手续。建设用地或规划区范围内有矿业权的,建设单位需持与矿业权人签署的协议,向设区市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出具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评估范围应不小于用地边界外推300米,行业规定保护范围大于300米的,按行业规定评估。
第三章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
第十四条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由设区市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由国土资源部审批,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一)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的;
(二)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种,累计压覆查明资源储量数量达到大型矿区规模以上,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并且压覆资源储量占三分之一以上的。
第十六条 下列项目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达不到报国土资源部审批规模的;
(二)压覆大型以上储量规模非重要矿产资源的;
(三)报国土资源部进行用地预审或审批的;
(四)用地范围跨设区市的。
第十七条 下列项目由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一)压覆大型以下储量规模非重要矿产资源的;
(二)依法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或授权审批的。
第十八条 在划定的无查明重要矿产资源区以外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建设项目评估范围内无查明矿产资源储量和矿业权设置及仅有地下水、矿泉水、地热、卤水等流体矿产或建筑用砂、砖瓦粘土矿产资源和相关矿业权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办理。
(二)建设项目评估范围内有已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的,建设单位应委托有乙级以上固体矿产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并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储量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评估范围经查询后,不涉及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的申请文件;
(二)建设项目立项及批准文件(项目建议书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备案证、核准证、投资计划等);
(三)建设项目评估范围拐点坐标;
(四)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查询结果;
(五)涉及矿业权的,需提供与矿业权人的补偿协议或同意项目建设的意向书。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评估范围经查询后,涉及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的申请文件;
(二)建设项目立项及批准文件(项目建议书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备案证、核准证、投资计划等);
(三)建设项目评估范围拐点坐标;
(四)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及评审意见书;
(五)压覆矿产资源登记书;
(六)涉及矿业权的,需提供与矿业权人的补偿协议或同意项目建设的意向书;涉及勘查项目的,需提供勘查项目情况说明;
(七)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第四章 规划区压覆矿产资源审批
第二十一条 规划区压覆矿产资源的审查,由市、县政府委托有乙级以上固体矿产勘查资质的地勘单位统一开展调查,编制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经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后,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储量预登记。
第二十二条 压覆矿产资源预登记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压覆矿产资源预登记申请。
(二)受理。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受理。
(三)论证。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四)审核。根据上报的有关材料和论证意见,经有关处室会审,报厅领导签批,出具压覆矿产资源预登记的批复文件。
第二十三条 办理压覆矿产资源预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当地政府出具的压覆矿产资源预登记申请;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三)规划区评估范围拐点坐标;
(四)规划区压覆矿产资源的评估报告及评审意见书;
(五)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第二十四条 在规划区范围内已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储量预登记的,不再办理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手续,但市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出让或划拨用地前,到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压覆矿产资源登记手续。
未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储量预登记的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须按照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已办理压覆矿产资源预登记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办理压覆矿产资源登记手续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申请;
(二)压覆矿产资源预登记批复文件;
(三)压覆矿产资源登记范围拐点坐标;
(四)涉及矿业权的,需提供与矿业权人的补偿协议或同意项目建设的意向书。
第五章 其 它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评估范围内有矿业权的,建设单位应与矿业权人签订协议。涉及补偿和有偿的依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评估范围内没有设置探矿权的勘查项目(持有公益性、区域性等地质调查证的勘查项目及其它),勘查程度达到普查以上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成勘查项目承担单位出具情况说明。说明内容应包括勘查项目的进展、资源赋存情况及建设项目对勘查工作的影响等。
第二十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时,应通知相应矿业权人及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应的勘查区块或矿区范围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批复文件的有效期为3年,超过有效期的,原则上需要重新履行压覆矿产资源申报审批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河北省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冀国土资发[2005]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重要矿产资源目录
2.划定的无重要矿产资源分布区
3.《××××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写提纲
4.建筑物分类标准
附件1:
重要矿产资源目录
1.煤 2.石油 3.油页岩 4.烃类天然 5.二氧化碳气 6.煤成(层)气 7.放射性矿产 8.金 9.银 10.铂 11.锰 12.铬 13.钴 14.铁 15.铜 16. 铅 17.锌 18.铝 19.镍 20.钨 21.锡 22.锑 23.钼 24.稀土 25.磷 26.钾 27.硫 28. 锶 29.金刚石 30.铌 31.钽 32.石棉 33.碎云母
附件2:
划定的无查明重要矿产资源区
唐山市:唐海县、乐亭县
保定市 :北市区、南市区、新市区、定州市、安国市、博野县、蠡县、望都县、清苑县、高阳县、容城县、安新县、雄县、定兴县、涿州市、高碑店市。
廊坊市:广阳区、安次区、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固安县、永清县、霸州市、文安县。
沧州市 : 运河区、新华区、渤海新区、吴桥县、东光县、南皮县、孟村回族自治县、盐山县、肃宁县、献县、沧县、青县、河间市、任丘市、黄骅市、泊头市、海兴县。
石家庄市:新华区、裕华区、桥东区、桥西区、长安区、开发区、赵县、栾城县、藁城市、晋州市、辛集市、正定县、新乐市、无极县、深泽县。
衡水市: 桃城区、枣强县、故城县、冀州市、安平县、饶阳县、深州市、武强县、武邑县、景县、阜城县。
邢台市 :南和县、威县、临西县、清河县、柏乡县,广宗县、平乡县、巨鹿县、任县、新河县、南宫市、宁晋县。
邯郸市:临漳县、魏县、大名县、成安县、广平县、馆陶县、肥乡县、邱县、永年县、鸡泽县、曲周县。
注:无查明重要矿产资源区依据矿产资源勘查情况进行调整,并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发布。
附件3:
《××××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写提纲
一、报告的名称、扉页
(一)报告名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二)扉页:报告名称、报告编写单位、单位负责人、单位技术负责人、报告编写人、报告提交日期
二、正文目录
第一章 概况
一、建设项目概况
简要说明项目由来、主管机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建设项目批准(备案)机关及文号,拟建地点,拟用地范围、面积、坐标,拟投资规模。
二、目的任务
三、建设项目所在地概况
位置、交通,自然地理、社会经济概况。
四、建设项目用地及周边地区以往地质工作
简述以往地质勘查工作单位名称、工作时限、提交的地质成果、评审备案(审批、认定)情况及储量类型与数量;建设用地压覆区内矿区(产地)情况。
五、建设项目评估范围矿业权设置情况
建设用地压覆区内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情况;勘查、开采单位名称、矿种、范围及拐点坐标、法人、生产规模、探矿权、采矿权证号、有效期等情况。
六、本次调查情况简述
(一)调查工作起止时间、工作范围及投入的主要工作量 。
(二)调查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储量报告)。
(三)调查工作方法及质量评述(主要包括地质测量工作方法、精度;地质编录、取样方法、化验及其质量等)。
(四)调查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果。
第二章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必然性论证
一、建设项目必要性论证
二、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不可避免性论证
(一)项目选址方案对比分析及现选址方案最优化论证。
(二)项目设计方案对比分析及现设计方案最优化论证。
三、项目社会经济效益评价
第三章 建设项目压覆资源储量估算
一、资源储量估算工业指标及其依据
二、资源储量估算方法的选择及依据
三、资源储量估算范围
确定的依据、方法,计算公式,压覆区边界拐点坐标、标高及面积
四、压覆矿体圈定及块段划分原则
五、资源储量估算参数的确定
六、资源储量估算结果
按矿体(层)、矿区、探矿权、采矿权人估算被压覆的资源储量(含表格)。
七、资源储量变化情况评述
(一)本次储量估算结果与所依据的储量报告估算结果对比分析(储量类型、数量变化及其原因)。
(二)本次储量估算结果与对应储量表中资源储量数据对比分析(储量类型、数量变化及其原因)。
第四章 经济社会效益对比分析
详细论述建设项目与被压覆资源的经济社会效益对比分析。
第五章 结论及建议
附件:1.项目批准(备案)等文件(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2.编制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3.编制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委托函或者合同(原件)
4.建设单位确定压覆区范围论证材料
附图:1.地形地质图(1∶10000或1∶5000,标明项目的拟用地范围、压覆区范围)
2.原储量报告在压覆区的资源储量计算图(或组图)
3.资源储量估算图(或组图)
4.压覆区(地段)地质(代表性)剖面图
5.资源储量估算所利用工程的钻孔柱状图
6.本次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与所依据储量报告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叠合图
7.项目拟用地范围、压覆区范围、压覆区内探矿权、采矿权范围和矿区(产地)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叠合图
8.建筑物平面分布图(含拐点坐标)
附表:1.储量估算表
2.测量成果表
3.本次估算的资源储量与对应储量表资源储量对比变化表(储量类型、数量变化)。
附件4:
矿区建(构)筑物保护等级划分
Ⅰ级 国务院明令保护的文物和纪念性建筑性;一等火车站,发电厂主厂房,在同一跨度内有两台重型桥式吊车的大型厂房,平炉,水泥厂回转窑,大型选煤厂主厂房等特别重要或特别敏感的、采动后可能导致发生重大生产、伤亡事故的建(构)筑物;铸铁瓦斯管道干线,大中型矿井主要通风机房,瓦斯抽放站,高速公路,机场跑道,高层住宅楼等。
Ⅱ级 高炉,焦化炉,220kV以上的超高压输电线路杆塔,矿区总变电所,立交桥;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工业厂房,设有桥式吊车的工业厂房,铁路煤仓、总机修厂等重要的大型工业建(构)筑物;办公楼,医院,剧院,学校,百货大楼,二等火车站,长度大于20m的二层楼房和三层以上的多层住宅楼;输水管干线和铸铁瓦斯管道支线;架空索道,电视塔及转播塔,一级公路等。
Ⅲ级 无吊车设备的砖木结构工业厂房,三四等火车站,砖木、砖混结构平房或变形缝区段小于20m的两层楼房,村庄砖瓦民房,高压输电线路杆塔,钢瓦斯管道等。
Ⅳ级 农村木结构承重房屋,简易仓库等。
注:凡未列入的建(构)筑物,可依据其重要性,用途等类比其等级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