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油田采油设施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 | ||
文号 | 冀国土资发〔2014〕25号 | 发文时间 | 2014-10-27 |
发布机构 |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 业务类型 | 土地管理 |
效力级别 | 厅规范性文件 | 来源 |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油田采油设施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
冀国土资发〔2014〕25号
各有关设区市、扩权县、定州市、辛集市国土资源局:
为保障油田生产建设的用地需要,就做好油田采油设施用地报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及时报批油田建设用地
每年第一季度,石油生产企业按照生产计划,向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钻井临时用地手续和钻井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用地手续。每年5月底前,设区市政府向省国土资源厅报送钻井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用地有关资料。经省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
办理钻井临时用地,油田生产企业应与有关国土资源部门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农户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办理钻井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应当严格执行报批时的征地区片价标准,足额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保费用。
三、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油田钻井及配套设施占用耕地的,要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做到占优补优、占补平衡。油田生产企业可自行补充耕地,对本企业钻井及其配套设施废弃地可以复垦为耕地的,按照《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补充耕地项目立项申请,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立项,油田生产企业自行实施,经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验收,按规定核实报备后,用于本企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抵顶。
本通知自2014年11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14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