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河北省海洋局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依据海域使用权开展... | ||
文号 | 冀海发〔2014〕3号 | 发文时间 | 2014-02-19 |
发布机构 |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 业务类型 | 海洋管理 |
效力级别 | 厅规范性文件 | 来源 |
河北省海洋局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依据海域使用权开展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冀海发〔2014〕3号
秦皇岛、唐山、沧州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优化建设用海项目审批程序,促进沿海地区率先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依据海域使用权开展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据海域使用权开展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
在我省管辖海域范围内,用海单位通过填海造地或建设人工构筑物开展固定资产投资的,可依据用海预审意见、海域使用权证书等海域使用手续,在发展改革、环保、规划、建设、房产等部门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或核准、环境影响评价、规划选址(规划条件、用地规划、工程规划)、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商品房销售(登记)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和行政监管事项。
二、依据海域使用权开展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核准用海工程项目时,根据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用海预审意见、海洋环评核准意见和环保部门环评批复或备案意见等,批复填海造地、人工构筑物及形成陆域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
(二) 规划部门对用海建设项目进行选址、建设用地(海)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可依据海域使用预审意见、海域使用权证书等海域使用手续办理。
(三) 在海域进行建设的项目,需要环保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评的,项目单位在取得项目用海预审意见后,即可开展建设项目环评工作。
(四)海域使用权人办理工程招投标、施工、验收、产权登记等手续时,以海域使用权证书等海域使用手续进行办理。
(五)海域使用权人办理其他手续时,需要土地使用相关手续的,以海域使用相关手续进行办理。
三、已建房屋产权转让抵押手续的办理
(一)海域上的房屋办理转让(含赠予、继承等)、抵押等手续的,产权人凭房产证直接办理。
(二)房屋转让、抵押时,对应的海域使用权一并转让、抵押。产权人办理房屋转让、抵押等手续后,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产部门批准手续,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海域使用权转让、抵押登记手续。其中发生海域使用权转让的,需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转让或抵押的期限最高不超过海域使用权的剩余年限。
(三)转让房屋产权或海域使用权,受让人改变原海域使用权证书标明的项目性质、用海类型、用海方式的,必须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缴海域使用金。
四、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海的监督检查
(一)有效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海的管理。要牢固树立蓝色国土意识,坚持依法用海管海。秦皇岛、唐山、沧州三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本着“依法办事、简化程序、高效服务、有利发展”的原则,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保障建设用海项目顺利推进。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切实抓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海的管理,有效维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督力度。秦皇岛、唐山、沧州三市和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依据海域使用权开展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加大执法监督力度,规范用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设秩序,依法查处违反《海域使用管理法》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河北省海洋局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