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督办规定》的通知 | ||
文号 | 冀国土资办字〔2012〕46号 | 发文时间 | 2012-08-17 |
发布机构 |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 业务类型 | 综合管理 |
效力级别 | 厅规范性文件 | 来源 |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督办规定》的通知
冀国土资办字〔2012〕46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水平,提高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督办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现印发《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督办规定》,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国土资源违法线索核查报告格式的通知》
2.《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督办通知书》
3.《国土资源督办案件处理通知书》
2012年8月17日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督办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督办工作,提高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督办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保证省厅督办违法案件的查办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督办,是指省厅及其执法监察机构,依照行政职能,对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及其执法监察机构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行为及过程。
第三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省厅应当予以督办:
(一)省厅要求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对违法案件进行查处并上报结果的;
(二)省厅要求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对已立案查处的违法案件进行复核、复查或者重新调查的;
(三)省厅要求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对违法线索进行核查并上报结果的;
(四)其他需要督办的案件。
第四条 省厅执法监察局具体承办督办工作。
第五条 省厅督办案件一般以督办通知(函)的形式向设区市交办(或转办),明确督办事由、督办要求和办结时限。
第六条 对案情复杂、未按期办结、重复举报或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不按要求提供材料、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省厅可根据情况,派员现场督办。
第七条 对重大典型、影响恶劣、查处不到位、整改不力的案件,省厅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其他形式,进行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责令限期整改、停止国土资源审批事项等措施促进查处整改。
第八条 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对省厅督办案件,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上报案件核查情况的报告和责令停工通知书、立案呈批表、现场勘验笔录、处罚决定书、申请强制执行、移交移送等其他相关材料或省市县政府批准用地的材料。案件核查情况报告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国土资源违法线索核查报告格式的通知》要求,以正式文件上报。
第九条 省厅执法监察局接到下级国土资源部门案件查处情况报告后,负责对报告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
第十条 省厅根据情况对督办案件的查处、整改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督办实行通报制度。省厅对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查处督办案件情况每季度通报一次。
第十二条 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对省厅督办案件未依法依规按时办结,且未书面申请延长办理期限的;对省厅督办案件不依法组织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督办案件相互推诿、办理不力或者弄虚作假的,省厅将视情况通报批评或建议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2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