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河北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许可审批权限层级划分目录 | ||
发布机构 | 法规处 | 索引号 | 2189234/2021-10377 |
主题分类 | 政务服务相关事项清单 | 文号 | |
发布日期 | 2021-08-30 | 主题词 |
河北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许可审批权限层级划分目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行使层级 | 分级审批权限 | 层级权限划分依据 | 终审机关 | 备注 |
1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市级、县级 | 市级负责市属管理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五条。 | 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
县级负责县属管理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审批。 | 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
2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审批 | 省级 | 负责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审批。 |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省自然资源厅 | |
3 | 临时用地审批 | 市级、县级 | 市级负责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或占用耕地的临时使用土地的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3.《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工作的通知》; 4.《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
县级负责占用非耕地的临时使用土地项目或建设项目施工及地质勘查需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审批。 | 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
4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市级、县级 | 市级负责市属管理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 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
县级负责县属管理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
5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市级、县级 | 市级负责市属管理的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 | 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
县级负责县属管理的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
6 | 地图审核 | 省级、市级 | 省级负责主要表现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图审核。 | 《地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省自然资源厅 | |
市级负责主要表现地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不涉及国界线的地图审核。 | 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
7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级负责省级以上政府及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自然资源部委托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用地预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四条; 3.《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 4.《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 5.《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 6.《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三条。 |
省自然资源厅 | |
市级负责市级政府及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
县级负责县级政府及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
8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市级、县级、乡级 | 市级负责市辖区乡规划、村庄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 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
县级负责县域内乡规划、村庄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县级权限已依法赋权乡镇和街道实施)。 | 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
9 |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 市级、县级 | 市级负责市主城区范围内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3.《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
县级负责县(区)级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 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
10 | 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审批 | 省级 | 负责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审批。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 省自然资源厅 | |
11 | 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发掘审批 | 省级 | 负责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外发掘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审批。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 省自然资源厅 | |
12 | 海域使用权审核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级负责填海面积不足五十公顷的项目用海,围海面积六十公顷以上、不足一百公顷的项目用海,省重点建设项目用海审核。 | 《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省自然资源厅 | |
市级负责围海面积二十公顷以上、不足六十公顷的项目用海,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面积四百公顷以上、不足七百公顷的项目用海,沿海设区的市所辖各区的行政区毗邻海域内围海面积不足二十公顷的项目用海和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面积不足四百公顷的项目用海审核。 | 市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
县级负责围海面积不足二十公顷的项目用海,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面积不足四百公顷的项目用海审核。 | 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
13 |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的审核 | 省级 | 负责国务院审批权限以外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的审核。 |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第五条。 | 省自然资源厅 | |
14 | 因教学、科学研究确需在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标本的批准 | 市级、县级 | 负责因教学、科学研究确需在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标本的批准(市县同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二十九条;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附件2第3项。 |
市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
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
15 |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测绘资质审批 | 省级 | 负责除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以外的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测绘资质审批。 |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 省自然资源厅 | |
16 | 探矿权设立、变更、延续、保留和注销登记 | 省级 | 负责除自然资源部负责的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油页岩、钴、锂、钾盐、晶质石墨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之外的探矿权设立、变更、延续、保留和注销登记。 | 1.《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 2.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重点领域清理规范的意见》。 |
省自然资源厅 | |
17 | 探矿权转让审批 | 省级 | 负责除自然资源部负责的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油页岩、钴、锂、钾盐、晶质石墨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之外的探矿权转让审批。 | 1.《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 2.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重点领域清理规范的意见》。 |
省自然资源厅 | |
18 | 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审批 | 省级 | 负责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审批。 | 《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 省自然资源厅 | |
19 | 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审批 | 省级 | 负责对外提供除军队部门管理的和依据《基础测绘条例》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形成的测绘成果外的,数据范围为我省的测绘成果。 | 1.《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2.《基础测绘条例》第十二条。 |
省自然资源厅 | |
20 | 采矿权设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 | 省级 | 负责除自然资源部负责的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油页岩、钴、锂、钾盐、晶质石墨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之外的采矿权设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 | 1.《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 2.《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重点领域清理规范的意见》。 |
省自然资源厅 | |
21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级负责省域内以下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利用申请:1.建立本行政区域内与国家测绘系统相统一的大地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2.建立和更新地方基础地理信息系统;3.组织实施地方基础航空摄影;4.获取地方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5.测制和更新本行政区域1:1万至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 1.《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2.《基础测绘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省自然资源厅 | |
市级负责市域内以下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利用申请:1:2000至1:500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以及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确定由其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 | 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
县级负责县域内以下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利用申请:1:2000至1:500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以及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确定由其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 | 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
22 | 采矿权转让审批 | 省级 | 负责除自然资源部负责的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油页岩、钴、锂、钾盐、晶质石墨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之外的矿业权出让、登记。 | 1.《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 2.《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重点领域清理规范的意见》。 |
省自然资源厅 | |
23 | 划定矿区范围审批 | 省级 | 负责战略性矿种、非战略性矿种的划定矿区范围审批。 | 1.《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 2.《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重点领域清理规范的意见》。 |
省自然资源厅 | |
24 |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级负责中央、省级财政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 | 省自然资源厅 | |
市级负责市级财政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 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
县级负责县级财政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 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
25 | 向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海洋观测资料和成果审批 | 省级 | 负责向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本行政区域内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海洋观测资料和成果的审批。 | 1.《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2.《海洋观测资料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一条。 |
省自然资源厅 | |
26 | 涉密公益性地质资料传输或携带出境审批 | 省级 | 负责涉密公益性地质资料传输或携带出境审批。 | 1.《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五条; 2.《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公益性地质资料提供利用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八条; 3.《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省自然资源厅 | |
27 |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 市级、县级 | 市级负责市属管理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 | 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
县级负责县属管理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 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
28 |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 市级、县级 | 市级负责市属管理的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 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
县级负责县属管理的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 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
29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市级、县级 | 市级负责市辖区城市、镇规范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
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
县级负责县域内城市、镇规划局范围内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
30 | 临时海域使用活动审批 | 市级、县级 | 市级负责跨县域的临时海域使用活动申请的受理和审批。 | 《临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五条。 | 市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
县级负责管理海域内临时海域使用活动申请的受理和审批。 | 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
31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乙级) | 省级 | 负责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乙级)的审核。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 省自然资源厅 | |
32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 省级 | 负责以下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1.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达不到报国土资源部审批规模的;2.压覆大型以上储量规模非重要矿产资源的;3.报国土资源部进行用地预审或审批的;4.用地范围跨设区市的。其中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除地热、矿泉水之外的32个矿种和碎云母矿。 |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五条。 | 省自然资源厅 | |
33 |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权限内) | 省级 | 负责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属于由自然资源部审批外其他情形的)。 |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管理办法》第三条。 | 省自然资源厅 | |
34 | 在耕地或非耕地上取土审核 | 市级、县级 | 市级负责土地权属为市区内的在耕地或非耕地上取土审核。 |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
县级负责土地权属为县级的在耕地或非耕地上取土审核。 | 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
35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市级、县级 | 市级负责市辖区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 |
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
县级负责县域内城市、镇规划局范围内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
36 | 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级负责以下基础测绘成果的利用申请:1.建立本行政区域内与国家测绘系统相统一的大地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2.建立和更新地方基础地理信息系统;3.组织实施地方基础航空摄影;4.获取地方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5.测制和更新本行政区域1:1万至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 1.《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2.《基础测绘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省自然资源厅 | |
市级负责以下基础测绘成果的利用申请:1:2000至1:500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以及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确定由其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 | 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
县级负责以下基础测绘成果的利用申请:1:2000至1:500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以及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确定由其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 | 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
37 |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 | 省级 | 负责的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 | 1.《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附件第14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一条; 4.《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发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通知》。 |
省自然资源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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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许可审批权限层级划分目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行使层级 | 分级审批权限 | 层级权限划分依据 | 终审机关 | 备注 |
1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市级、县级 | 市级负责市属管理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五条。 | 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
县级负责县属管理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审批。 | 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
2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审批 | 省级 | 负责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审批。 |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省自然资源厅 | |
3 | 临时用地审批 | 市级、县级 | 市级负责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或占用耕地的临时使用土地的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3.《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工作的通知》; 4.《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
县级负责占用非耕地的临时使用土地项目或建设项目施工及地质勘查需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审批。 | 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
4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市级、县级 | 市级负责市属管理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 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
县级负责县属管理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
5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市级、县级 | 市级负责市属管理的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 | 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
县级负责县属管理的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
6 | 地图审核 | 省级、市级 | 省级负责主要表现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图审核。 | 《地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省自然资源厅 | |
市级负责主要表现地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不涉及国界线的地图审核。 | 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
7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级负责省级以上政府及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自然资源部委托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用地预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四条; 3.《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 4.《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 5.《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 6.《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三条。 |
省自然资源厅 | |
市级负责市级政府及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
县级负责县级政府及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
8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市级、县级、乡级 | 市级负责市辖区乡规划、村庄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 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
县级负责县域内乡规划、村庄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县级权限已依法赋权乡镇和街道实施)。 | 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
9 |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 市级、县级 | 市级负责市主城区范围内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3.《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
县级负责县(区)级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 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
10 | 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审批 | 省级 | 负责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审批。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 省自然资源厅 | |
11 | 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发掘审批 | 省级 | 负责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外发掘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审批。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 省自然资源厅 | |
12 | 海域使用权审核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级负责填海面积不足五十公顷的项目用海,围海面积六十公顷以上、不足一百公顷的项目用海,省重点建设项目用海审核。 | 《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省自然资源厅 | |
市级负责围海面积二十公顷以上、不足六十公顷的项目用海,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面积四百公顷以上、不足七百公顷的项目用海,沿海设区的市所辖各区的行政区毗邻海域内围海面积不足二十公顷的项目用海和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面积不足四百公顷的项目用海审核。 | 市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
县级负责围海面积不足二十公顷的项目用海,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面积不足四百公顷的项目用海审核。 | 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
13 |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的审核 | 省级 | 负责国务院审批权限以外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的审核。 |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第五条。 | 省自然资源厅 | |
14 | 因教学、科学研究确需在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标本的批准 | 市级、县级 | 负责因教学、科学研究确需在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标本的批准(市县同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二十九条;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附件2第3项。 |
市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
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
15 |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测绘资质审批 | 省级 | 负责除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以外的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测绘资质审批。 |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 省自然资源厅 | |
16 | 探矿权设立、变更、延续、保留和注销登记 | 省级 | 负责除自然资源部负责的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油页岩、钴、锂、钾盐、晶质石墨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之外的探矿权设立、变更、延续、保留和注销登记。 | 1.《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 2.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重点领域清理规范的意见》。 |
省自然资源厅 | |
17 | 探矿权转让审批 | 省级 | 负责除自然资源部负责的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油页岩、钴、锂、钾盐、晶质石墨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之外的探矿权转让审批。 | 1.《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 2.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重点领域清理规范的意见》。 |
省自然资源厅 | |
18 | 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审批 | 省级 | 负责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审批。 | 《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 省自然资源厅 | |
19 | 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审批 | 省级 | 负责对外提供除军队部门管理的和依据《基础测绘条例》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形成的测绘成果外的,数据范围为我省的测绘成果。 | 1.《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2.《基础测绘条例》第十二条。 |
省自然资源厅 | |
20 | 采矿权设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 | 省级 | 负责除自然资源部负责的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油页岩、钴、锂、钾盐、晶质石墨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之外的采矿权设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 | 1.《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 2.《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重点领域清理规范的意见》。 |
省自然资源厅 | |
21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级负责省域内以下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利用申请:1.建立本行政区域内与国家测绘系统相统一的大地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2.建立和更新地方基础地理信息系统;3.组织实施地方基础航空摄影;4.获取地方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5.测制和更新本行政区域1:1万至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 1.《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2.《基础测绘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省自然资源厅 | |
市级负责市域内以下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利用申请:1:2000至1:500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以及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确定由其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 | 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
县级负责县域内以下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利用申请:1:2000至1:500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以及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确定由其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 | 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
22 | 采矿权转让审批 | 省级 | 负责除自然资源部负责的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油页岩、钴、锂、钾盐、晶质石墨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之外的矿业权出让、登记。 | 1.《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 2.《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重点领域清理规范的意见》。 |
省自然资源厅 | |
23 | 划定矿区范围审批 | 省级 | 负责战略性矿种、非战略性矿种的划定矿区范围审批。 | 1.《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 2.《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重点领域清理规范的意见》。 |
省自然资源厅 | |
24 |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级负责中央、省级财政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 | 省自然资源厅 | |
市级负责市级财政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 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
县级负责县级财政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 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
25 | 向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海洋观测资料和成果审批 | 省级 | 负责向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本行政区域内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海洋观测资料和成果的审批。 | 1.《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2.《海洋观测资料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一条。 |
省自然资源厅 | |
26 | 涉密公益性地质资料传输或携带出境审批 | 省级 | 负责涉密公益性地质资料传输或携带出境审批。 | 1.《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五条; 2.《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公益性地质资料提供利用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八条; 3.《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省自然资源厅 | |
27 |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 市级、县级 | 市级负责市属管理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 | 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
县级负责县属管理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 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
28 |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 市级、县级 | 市级负责市属管理的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 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
县级负责县属管理的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 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
29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市级、县级 | 市级负责市辖区城市、镇规范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
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
县级负责县域内城市、镇规划局范围内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
30 | 临时海域使用活动审批 | 市级、县级 | 市级负责跨县域的临时海域使用活动申请的受理和审批。 | 《临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五条。 | 市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
县级负责管理海域内临时海域使用活动申请的受理和审批。 | 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
31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乙级) | 省级 | 负责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乙级)的审核。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 省自然资源厅 | |
32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 省级 | 负责以下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1.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达不到报国土资源部审批规模的;2.压覆大型以上储量规模非重要矿产资源的;3.报国土资源部进行用地预审或审批的;4.用地范围跨设区市的。其中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除地热、矿泉水之外的32个矿种和碎云母矿。 |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五条。 | 省自然资源厅 | |
33 |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权限内) | 省级 | 负责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属于由自然资源部审批外其他情形的)。 |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管理办法》第三条。 | 省自然资源厅 | |
34 | 在耕地或非耕地上取土审核 | 市级、县级 | 市级负责土地权属为市区内的在耕地或非耕地上取土审核。 |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
县级负责土地权属为县级的在耕地或非耕地上取土审核。 | 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
35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市级、县级 | 市级负责市辖区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 |
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
县级负责县域内城市、镇规划局范围内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
36 | 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级负责以下基础测绘成果的利用申请:1.建立本行政区域内与国家测绘系统相统一的大地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2.建立和更新地方基础地理信息系统;3.组织实施地方基础航空摄影;4.获取地方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5.测制和更新本行政区域1:1万至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 1.《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2.《基础测绘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省自然资源厅 | |
市级负责以下基础测绘成果的利用申请:1:2000至1:500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以及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确定由其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 | 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
县级负责以下基础测绘成果的利用申请:1:2000至1:500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以及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确定由其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 | 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
37 |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 | 省级 | 负责的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 | 1.《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附件第14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一条; 4.《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发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通知》。 |
省自然资源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