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罚没事项清单(2019年版) | ||
发布机构 | 法规处 | 索引号 | 2189234/2020-00040 |
主题分类 | 其它清单 | 文号 | |
发布日期 | 2019-08-29 | 主题词 |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罚没事项清单(2019年版)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 主体 |
罚款事项 | 没收违法所得事项 | 没收非法财物事项 | 其他没收事项 | 实施依据 |
1 |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 省自然资源厅 | 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公布 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八条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1987年4月27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4年9月26日修正)第六十一条《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3年9月6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5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2014年9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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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 省自然资源厅 | 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 | 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公布 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四十二条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1987年4月27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4年9月26日修正)第六十五条《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3年9月6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5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2014年9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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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处罚 |
省自然资源厅 | 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违法所得50%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采出的矿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 1994年3月26日公布施行)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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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 | 省自然资源厅 | 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违法所得30%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 1994年3月26日公布施行)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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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罚 | 省自然资源厅 | 罚款额为违法所得50%以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 1994年3月26日公布施行)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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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采矿许可证期满后不换证继续采矿和擅自进入他人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区范围内采矿的处罚 | 省自然资源厅 | 并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采出的矿产品 | 《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1年11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一条 | |
7 | 越界或者越层开采的处罚 | 省自然资源厅 | 并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越界或者越层采出的矿产品 | 《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1年11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六条 | |
8 | 因开采顺序、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不合理,或者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及进行破坏性开采,造成矿产资源损失的处罚 | 省自然资源厅 | 并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 《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1年11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七条 | |||
9 | 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非法占用海域的处罚 | 省自然资源厅 | 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非法占用海域的,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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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海域使用权人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处罚 | 省自然资源厅 | 并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的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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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省自然资源厅 | 处一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测绘工具 | 没收测绘成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主席令第75号2002年8月29日公布)第五十一条 |
12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省自然资源厅 |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可以没收违法收入 |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可以没收实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六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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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自然资源厅罚没事项清单(2019年版)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 主体 |
罚款事项 | 没收违法所得事项 | 没收非法财物事项 | 其他没收事项 | 实施依据 |
1 |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 省自然资源厅 | 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公布 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八条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1987年4月27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4年9月26日修正)第六十一条《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3年9月6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5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2014年9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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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 省自然资源厅 | 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 | 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公布 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四十二条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1987年4月27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4年9月26日修正)第六十五条《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3年9月6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5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2014年9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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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处罚 |
省自然资源厅 | 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违法所得50%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采出的矿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 1994年3月26日公布施行)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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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 | 省自然资源厅 | 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违法所得30%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 1994年3月26日公布施行)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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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罚 | 省自然资源厅 | 罚款额为违法所得50%以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 1994年3月26日公布施行)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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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采矿许可证期满后不换证继续采矿和擅自进入他人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区范围内采矿的处罚 | 省自然资源厅 | 并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采出的矿产品 | 《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1年11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一条 | |
7 | 越界或者越层开采的处罚 | 省自然资源厅 | 并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越界或者越层采出的矿产品 | 《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1年11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六条 | |
8 | 因开采顺序、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不合理,或者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及进行破坏性开采,造成矿产资源损失的处罚 | 省自然资源厅 | 并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 《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1年11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七条 | |||
9 | 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非法占用海域的处罚 | 省自然资源厅 | 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非法占用海域的,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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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海域使用权人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处罚 | 省自然资源厅 | 并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的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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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省自然资源厅 | 处一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测绘工具 | 没收测绘成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主席令第75号2002年8月29日公布)第五十一条 |
12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省自然资源厅 |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可以没收违法收入 |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可以没收实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六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