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涉密地质资料借阅《证书》办理及使用办法 | ||
发布机构 | 信息中心 | 索引号 | |
主题分类 | 服务指南 | 文号 | |
发布日期 | 2011-05-05 | 主题词 |
1. 借阅复制涉密地质资料的单位须办理《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2. 以下单位可办理《证书》
县(团)级(含)以上政府机关及其组成部门;
县级(含)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
地(市)级(含)以上国家机关批准从事地质工作的单位。
3.《证书》的申请
需要办理《证书》的单位,可在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http://www.hebgt.gov.cn中下载《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申请书》,填写相关内容,并按下列要求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
县(团)级(含)以上政府机关及其组成部门,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县级(含)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应加盖本单位公章,但正厅级(含)以上事业单位可只盖本单位内设机构或具有法人资格的直属单位公章。
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应加盖本企业或本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直属单位或子(分)公司公章,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管理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可只盖本企业总部或子(分)公司组成部门的公章。
地(市)级(含)以上国家机关批准从事地质工作的单位,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4.申请办理《证书》应提交的材料
(1)国家机关申请办理《证书》应提交内容齐全、并按要求加盖了申请机关公章的《申请书》。
(2)非国家机关申请办理《证书》除提交内容齐全、并按要求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申请书》外,还应按下列要求提交有关材料的原件(审核用,用完返还)和复印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复印件上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事业单位应提交县级(含)以上政府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应提交县级(含)以上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核发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地(市)级(含)以上国家机关批准从事地质工作单位应提交有关机构批文。
5.《证书》的办理、使用和有效期
(1)需要《证书》的单位,可到河北省地质资料馆申请办理。
(2)办理《证书》的单位,提交符合办理《证书》要求的申请材料后,河北省地质资料馆为其办理《证书》,每个单位最多可办理3个。
(3)《证书》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资料馆藏机构通用。
(4)如单位性质、法人、联系人等发生变化的,持证单位应在变更之日起一个月内重新办理《证书》。
(5)《证书》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持证单位应将《证书》和相关资料(申请办理《证书》应提交的材料)提交到河北省地质资料馆,办理年检。
6. 持证单位对因保管、使用《证书》不当而造成国家秘密泄漏的,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7.办理《证书》每个收取工本费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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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借阅复制涉密地质资料的单位须办理《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2. 以下单位可办理《证书》
县(团)级(含)以上政府机关及其组成部门;
县级(含)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
地(市)级(含)以上国家机关批准从事地质工作的单位。
3.《证书》的申请
需要办理《证书》的单位,可在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http://www.hebgt.gov.cn中下载《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申请书》,填写相关内容,并按下列要求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
县(团)级(含)以上政府机关及其组成部门,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县级(含)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应加盖本单位公章,但正厅级(含)以上事业单位可只盖本单位内设机构或具有法人资格的直属单位公章。
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应加盖本企业或本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直属单位或子(分)公司公章,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管理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可只盖本企业总部或子(分)公司组成部门的公章。
地(市)级(含)以上国家机关批准从事地质工作的单位,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4.申请办理《证书》应提交的材料
(1)国家机关申请办理《证书》应提交内容齐全、并按要求加盖了申请机关公章的《申请书》。
(2)非国家机关申请办理《证书》除提交内容齐全、并按要求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申请书》外,还应按下列要求提交有关材料的原件(审核用,用完返还)和复印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复印件上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事业单位应提交县级(含)以上政府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应提交县级(含)以上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核发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地(市)级(含)以上国家机关批准从事地质工作单位应提交有关机构批文。
5.《证书》的办理、使用和有效期
(1)需要《证书》的单位,可到河北省地质资料馆申请办理。
(2)办理《证书》的单位,提交符合办理《证书》要求的申请材料后,河北省地质资料馆为其办理《证书》,每个单位最多可办理3个。
(3)《证书》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资料馆藏机构通用。
(4)如单位性质、法人、联系人等发生变化的,持证单位应在变更之日起一个月内重新办理《证书》。
(5)《证书》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持证单位应将《证书》和相关资料(申请办理《证书》应提交的材料)提交到河北省地质资料馆,办理年检。
6. 持证单位对因保管、使用《证书》不当而造成国家秘密泄漏的,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7.办理《证书》每个收取工本费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