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河北省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及质量要求 | ||
发布机构 | 信息中心 | 索引号 | |
主题分类 | 技术标准 | 文号 | |
发布日期 | 2008-08-06 | 主题词 |
为了进一步加强地质资料的汇交、验收的规范化,以适应地质资料工作的发展及信息化工程的需要,依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及《地质资料管理实施办法》,将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及质量要求规定如下。
一、地质资料汇交份数需要向国土资源部转送的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纸质资料及电子文档各两份;其他地质资料汇交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各一份。
工作区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市)的地质项目,每增加一个省(自治区、市),增加一份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
中外合作项目如果形成不同文本的地质资料,除了汇交中文文本的地质资料外,还应当汇交其他文本的纸质地质资料、电子文档各一份。
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只需汇交一份。
二、地质资料汇交期限(一)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汇交。
(二)除下列情形外,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90日前汇交。
1、属于阶段性关闭矿井的,自关闭之日起180日内汇交。
2、采矿权人开发矿产资源时,发现新矿体、新矿种或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开发勘探工作结束之日起180日内汇交。
(三)因违反探矿权、采矿权管理规定,被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汇交。
(四)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自该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180日内汇交。
(五)其他地质资料,自地质工作项目结束之日起180日内汇交。
地质资料汇交人除依照上述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
(一)探矿权人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应当在勘查许可证变更前汇交被放弃区块的地质资料。
(二)探矿权人由勘查转人采矿的,应当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前汇交该矿区的地质资料。
(三)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前终止勘查或者采矿活动的,应当在办理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前汇交地质资料。
(四)工程建设项目分期、分阶段进行竣工验收的,自竣工验收之日起180日内汇交地质资料。
(五)其他地质工作项目形成的地质资料,自该项目评审验收之日起180日内汇交;元需评审验收的,自野外地质工作结束之日起180日内汇交。
因不可抗力,地质资料汇交人不能按期汇交地质资料的,应当在汇交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延期汇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汇交,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三、地质资料汇交内容
(一)成果地质资料:包括地质报告、附图、附表及地质勘查许可证、审批或评审鉴定文件等。成果地质资料除汇交纸质地质资料外,还要汇交电子文档。
(二)原始地质资料:包括依法应汇交的各类原始数据汇总表、各类原始图件的复制件;完整原始资料文件目录。
(三)实物地质资料:按规定应汇交的实物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目录。
(四)汇交各种地质资料,需附有《地质资料目录数据库著录表》一份。
四、汇交地质资料的质量要求
(一)地质资料要齐全、完整。
(二)地质资料的印制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资料正文、附件、附表、附图等应印制清晰,着墨牢固,整齐美观,不能用易锈蚀金属物进行装订。
(三)法律凭据要齐全,即汇交的地质资料应依照有关规定附有相应的审批文掘,汇交的地质资料正文封面应盖其形成(提交)单位具法人资格的印章。
(四)成果地质资料的图纸应按要求折叠,即折叠成手风琴式,其规格应为A4纸张大小,图签折叠在外,并按序号一张一号。
(五)成果地质资料的目录要齐全,如附图目录、附件目录、附表目录与正文合订的附图、附件、附表、照片、图版等应在正文的章节目录中得以体现。
(六)汇交电子文挡,要与纸质地质资料内容相符,电子文件汇交格式要按照国土资源部颁布的《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格式要求》进行编制。
(七)验收合格后,由河北省地质资料馆出具《地质资料汇交凭证》,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签发《地质资料汇交凭证》,验收不合格的,限期进行补充、修改,并重新汇交。
六、地质资料接收、验收程序省地质资料馆受省国土资源厅委托,依法接收、验收向省国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汇交的地质资料。
(一)汇交人将按汇交要求整理好的地质资料直接送省地质资料馆。
(二)地质资料馆对汇交的地质资料逐一进行检查核对,做好检查验收记录,在7日内提出验收是否合格的意见。
(三)验收合格后,地质资料馆在《地质资料汇交凭证》上签署意见并盖章,报省国土资源厅签发;验收不合格的,地质资料馆填写《汇交地质资料补充、修改通知书》,限期进行补充、修改。
七、地质资料保护(一)探矿权人、采矿人汇交的地质资料,自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由省地质资料馆予以公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获准延期的,自延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由省地质资料馆予以公开。
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质资料,自汇交之日起90日内,由省地质资料馆予以公开。需要保护的,由汇交人在汇交地质资料时到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保护登记手续,自办理保护登记手续之日起计算,保护期不得超过5年;需要延期保护的,汇交人应当在保护期届满前的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延期保护登记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地质资料自保护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由省地质资料馆予以公开。
(二)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只公开资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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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地质资料的汇交、验收的规范化,以适应地质资料工作的发展及信息化工程的需要,依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及《地质资料管理实施办法》,将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及质量要求规定如下。
一、地质资料汇交份数需要向国土资源部转送的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纸质资料及电子文档各两份;其他地质资料汇交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各一份。
工作区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市)的地质项目,每增加一个省(自治区、市),增加一份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
中外合作项目如果形成不同文本的地质资料,除了汇交中文文本的地质资料外,还应当汇交其他文本的纸质地质资料、电子文档各一份。
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只需汇交一份。
二、地质资料汇交期限(一)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汇交。
(二)除下列情形外,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90日前汇交。
1、属于阶段性关闭矿井的,自关闭之日起180日内汇交。
2、采矿权人开发矿产资源时,发现新矿体、新矿种或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开发勘探工作结束之日起180日内汇交。
(三)因违反探矿权、采矿权管理规定,被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汇交。
(四)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自该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180日内汇交。
(五)其他地质资料,自地质工作项目结束之日起180日内汇交。
地质资料汇交人除依照上述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
(一)探矿权人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应当在勘查许可证变更前汇交被放弃区块的地质资料。
(二)探矿权人由勘查转人采矿的,应当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前汇交该矿区的地质资料。
(三)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前终止勘查或者采矿活动的,应当在办理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前汇交地质资料。
(四)工程建设项目分期、分阶段进行竣工验收的,自竣工验收之日起180日内汇交地质资料。
(五)其他地质工作项目形成的地质资料,自该项目评审验收之日起180日内汇交;元需评审验收的,自野外地质工作结束之日起180日内汇交。
因不可抗力,地质资料汇交人不能按期汇交地质资料的,应当在汇交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延期汇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汇交,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三、地质资料汇交内容
(一)成果地质资料:包括地质报告、附图、附表及地质勘查许可证、审批或评审鉴定文件等。成果地质资料除汇交纸质地质资料外,还要汇交电子文档。
(二)原始地质资料:包括依法应汇交的各类原始数据汇总表、各类原始图件的复制件;完整原始资料文件目录。
(三)实物地质资料:按规定应汇交的实物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目录。
(四)汇交各种地质资料,需附有《地质资料目录数据库著录表》一份。
四、汇交地质资料的质量要求
(一)地质资料要齐全、完整。
(二)地质资料的印制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资料正文、附件、附表、附图等应印制清晰,着墨牢固,整齐美观,不能用易锈蚀金属物进行装订。
(三)法律凭据要齐全,即汇交的地质资料应依照有关规定附有相应的审批文掘,汇交的地质资料正文封面应盖其形成(提交)单位具法人资格的印章。
(四)成果地质资料的图纸应按要求折叠,即折叠成手风琴式,其规格应为A4纸张大小,图签折叠在外,并按序号一张一号。
(五)成果地质资料的目录要齐全,如附图目录、附件目录、附表目录与正文合订的附图、附件、附表、照片、图版等应在正文的章节目录中得以体现。
(六)汇交电子文挡,要与纸质地质资料内容相符,电子文件汇交格式要按照国土资源部颁布的《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格式要求》进行编制。
(七)验收合格后,由河北省地质资料馆出具《地质资料汇交凭证》,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签发《地质资料汇交凭证》,验收不合格的,限期进行补充、修改,并重新汇交。
六、地质资料接收、验收程序省地质资料馆受省国土资源厅委托,依法接收、验收向省国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汇交的地质资料。
(一)汇交人将按汇交要求整理好的地质资料直接送省地质资料馆。
(二)地质资料馆对汇交的地质资料逐一进行检查核对,做好检查验收记录,在7日内提出验收是否合格的意见。
(三)验收合格后,地质资料馆在《地质资料汇交凭证》上签署意见并盖章,报省国土资源厅签发;验收不合格的,地质资料馆填写《汇交地质资料补充、修改通知书》,限期进行补充、修改。
七、地质资料保护(一)探矿权人、采矿人汇交的地质资料,自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由省地质资料馆予以公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获准延期的,自延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由省地质资料馆予以公开。
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质资料,自汇交之日起90日内,由省地质资料馆予以公开。需要保护的,由汇交人在汇交地质资料时到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保护登记手续,自办理保护登记手续之日起计算,保护期不得超过5年;需要延期保护的,汇交人应当在保护期届满前的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延期保护登记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地质资料自保护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由省地质资料馆予以公开。
(二)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只公开资料目录。